新闻中心

【规范申报】手把手教你避免踩雷 申报不实常见报关差错提醒

时间: 2024-02-23 15:43:45 作者: 江南娱乐登录入口

  报关单申报数据作为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对压缩通关时长和促进贸易便利化意义重大。但随着新模式、新系统和新业务接踵而至,报关单申报差错也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触犯法律红线。

  要是有套报关避错攻略就好了,“遵纪守法”也是我们的初衷,改单最好通通没有。

  本期小编就给大家送福利,我们梳理了海关监控到的常见差错,这份易错点规避指南请君笑纳。敲黑板,划重点,希望我们大家知识在手,差错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币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注意区分币制海关代码,例如某报关企业曾在代理申报一票出口货物时,成交总价币制错误填报为美元(海关代码502),实际应为日本元(海关代码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数量及单位分三行填报。

  (一)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运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注意正确的运费方式,例如某企业曾在申报一票出口货物时,运费单价错误填报为900美元每吨,实际应为45美元每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注意原产中国的出口退运货物原产国(地区)仍然是中国,例如某企业曾在申报一票进口货物时,原产国(地区)错误填报为英国(海关代码303),该票货物为出口退运货物,原产国应为中国(海关代码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保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注意不同成交方式下的保费填报方法不同,例如某企业曾在申报一票进口货物时,成交方式为EXW,保费未填报,实际保险费率为应为0.3%。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是指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自查发现其进出动存在少缴、漏缴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视情节,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能够最终靠隶属海关递交纸面《主动披露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公司能够通过登陆“互联网+海关”,选择“不见面”方式填写《主动披露报告》并完成线上提交。还在等什么,抓紧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落实守法自律,以企业“诚信”换取“红利”吧。

  感谢小编贴心的友情提醒,可以再介绍一下法律和法规对申报不实情况的处罚规定吗?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均有具体规定。比如《条例》中明确规定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做到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