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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准确适用——以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为范本

时间: 2024-04-29 21:30:38 |   作者: 江南体育官网入口网页

  原标题:实务|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准确适用——以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为范本

  当下理论界、实务界热议的“企业合规制度”,主要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所主导下的“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即检察机关对合乎条件的企业犯罪案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对公司进行合规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对考察期满经评估合格的涉案企业及人员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目前为止,最高检已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开展了多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一些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也根据本地情况,积极主动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同时,最高检也已经发布了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另外,最高检发布相关配套文件并成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相关配套文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1年6月3日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贸促会于2022年4月20日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上述两份规范文件给我国企业合规制度落实提供了更多指导意见。

  结合有关规定法律规范,本文将以最高检第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五“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讨论企业合规的基本流程以及如何准确适用这项制度。

  深圳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国内水果行业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2018年开始,X公司从其收购的T公司进口榴莲销售给国内客户。其中,张某某为T公司总经理,负责在泰国采购榴莲并包装、报关运输至香港;曲某某为X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进口业务;李某、程某分别为X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具体对接榴莲进口报关、财务记账、货款支付等。

  X公司进口榴莲海运主要委托深圳、珠海两地的S公司(另案处理)代理报关。在报关过程中,由S公司每月发布虚假“指导价”,X公司依据指导价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及发票用于报关,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本价格。2018年至2019年期间,X公司多次要求以实际成本价报关,均被S公司以统一报价容易快速通关等行业惯例为由拒绝。2019年4月后,经双方商议最终决定以实际成本价报关。

  2019年12月12日,张某某、曲某某、李某、程某被抓获归案。经深圳海关计核,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X公司通过S公司低报价格进口榴莲415柜,偷逃税款合计397万余元。案发后,X公司规范了报关行为,主动补缴了税款。

  2020年1月17日,深圳市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张某某、曲某某批准逮捕,以无新的社会危险性为由对程某、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3月3日,为支持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检察院建议,张某某、曲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深圳海关缉私局以X公司、张某某、曲某某、李某、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2020年3月,在深圳市检察院的建议下,X公司开始启动为期一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

  之后,鉴于该公司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取得阶段性良好效果,深圳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X公司被不起诉后接着来进行合规整改。

  2020年3月,在深圳市检察院的建议下,X公司开始启动为期一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合规整改工作的启动时间点也正是嫌疑人张某某、曲某某被取保候审的时间点。

  在本案中,X公司聘请了专业的进口合规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点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提供专业意见,完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可知,律师在企业合规中需要扮演的一个重要角色“合规顾问”。那么,在设计合规计划时,以“合规顾问”出现的律师主要能做以下几项工作:

  ①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与客户的法务部门(或者合规业务部门)对接,必要时与主体业务部门进行访谈。了解以下内容:公司的沿革、治理结构、管理架构、业务和公司业务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合规管理现在的状况、各部门的合规意识等。同时,对与企业特点有关的重点领域合规分析(包括市场交易、商业贿赂、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等)。

  ②梳理合规规则:按照每个客户的特点和类型,总结客户涉及的合规要素,梳理与客户行业、业务、所涉国家的相关的公司合规规则、基础法律规定。

  ③拟定《合规风险报告》并设计合规计划:根据尽职调查的发现,对标现行有关标准,总结合规风险,拟定《合规风险报告》并设计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合规计划。《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了企业合规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第五条规定了哪一些类型犯罪案件属于企业合规的“负面清单”,包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因此,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可的罪名都能被纳入合规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因此,“合规计划”须针对不一样企业、涉嫌不同犯罪,做到个别化、差异化。

  在本案中,X公司制定的合规计划主要是针对与走私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法犯罪。公司聘请的律师也要参与到上述合规计划的制定之中。

  企业合规意味着整改,而整改之后必然脱离不了监督,即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环节是合规监督考察。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重在抓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做好“后半篇文章”。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启动也是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的有关人员主要从专业人才库中抽调出来,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而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工作部门中具有专业相关知识的人员也有一定的可能根据案件的需求被调取。可见,律师在企业合规中需要扮演的另一个重要角色“第三方机制专业技术人员”。

  在本案中,2021年6月,受深圳市检察院委托,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宝安区合规委提出申请,宝安区合规委组织成立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X公司合规整改情况做评估验收和回访考察。该时间节点也正是深圳海关缉私局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的时间点。

  ①第三方组织并且开展监督评估,重点是核查涉案企业承诺的“合规计划”是否执行到位。

  ②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核检查,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做检查和评估。但是,主要问题在于目前试点各地普遍没有发布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导致第三方组织进行考察评估时无所依据。而且,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办法》,均只是对第三方组织如何合规审查涉案企业作出原则性规定。因此,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律师需要及时学习相关合规知识(可针对不同领域)并拟定不同的合规计划标准,以此来确保合规考察评估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在本案中,宝安区合规委组织成立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通过座谈会议、电话联系、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针对性提问、调查问卷等方式,特别是通过“不打招呼”的随机方式,对X公司的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并形成考察意见。

  ①对重要业务人员不批准逮捕:鉴于X公司长期以正规报关为主,不是低报走私犯意的提起者,系共同犯罪的从犯,案发后积极与海关、银行合作,探索水果进口合规经营模式,深圳市检察院经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对重要业务人员李某、程某作出不捕决定。

  ②对直接负责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在跟踪侦查进展,深入了解涉案企业复工复产状况的基础上,深圳市检察院对两名高管张某某、曲某某(两人先前于2020年1月17日被批准逮捕)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已收集完毕,建议侦查机关将两名高管变更强制措施回归企业。后侦查机关根据建议及时对张某某、曲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生产停顿带来的严重影响。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对合规考察合规的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尽可能不起诉或者轻缓量刑。

  ①鉴于X公司就企业合规整改取得阶段性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深圳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X公司被不起诉后继续进行合规整改。

  ②深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持续督促X公司进行合规整改,合规考察期限届满后通过第三方组织开展合规监督评估,确保合规整改充分开展、取得实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方组织针对涉案企业申请合规监管动机不纯、认罪不实、整改不主动不到位等情况,综合给出合规考察结果为“不合格”,检察机关据此依法提起公诉,或者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坚决防止整改效果不好的企业通过合规逃避刑事制裁。

  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后,涉案企业合规体系是否能实现持续有效地运转,直接关系到合规整改的实效。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是一种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的动态管理体系,需要持续性跟踪,保障合规体系与外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确保有效运行。由于目前合规考察期限受限于较短的办案期限(通常为一年以下),实践中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期限设置较短。为保证监督的持续性,检察机关参考第三方组织评估报告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后,应当设定一定的跟踪监督期限,联合第三方组织通过回访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全方位检查,促进企业形成合规自觉;跟踪监督发现新的犯罪、漏罪等的,应当及时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防止出现“纸面”合规的现象。

  在本案中,第三方组织针对涉案企业X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尚待完善之处,再进行为期一年的企业合规跟踪回访。

  《指导意见》明确提到,企业合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等进行探索的。但是,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完全满足企业合规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实务中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例不高;第二,相对不起诉只能针对轻罪案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对应刑罚的严厉程度通常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以无法适用重罪案件;第三,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本身不需要检察院与涉案企业之间达成合规协议,可以说以相对不起诉制度来落实企业合规可能会存在程序上的不完善。因此,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完全满足企业合规的需求。

  若想要突破目前试点工作所面临的制度瓶颈,那么可从立法层面出发,结合实践经验对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确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适应企业合规的硬性需求。其中,所附条件为设置一定的合规考察期和应遵守的合规义务,待合规考察期满人民检察院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合规考察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最终起诉或不起诉。

  因合规涉及到企业经营、财务、管理等,有的还涉及异地合规的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耗时耗力,时间过短的话,企业合规可能演变为“纸面合规”,无法真正保障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实现实质整改的目标。又根据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方式的不同,至多存在六个半月或一年的不同办案期限。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如何处理合规考察期限和办案期限的关系是亟需厘清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依法有序推进,不能随意突破法律。如本案中,涉案企业X公司作为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其涉案合规风险点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较为复杂,合规整改时间无法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因此,在坚守法定办案期限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合规考察期限不局限于法定办案期限的模式,如先按照前期整改效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然后再接着来进行合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