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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9号)

时间: 2024-04-22 07:49:10 作者: 江南娱乐登录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历考试的办理规矩》已于2003年3月14日经署务会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历全国一致考试暂行规矩》(海关总署令第63号)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办理规矩》(海关总署令第6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矩一起废止。

  第一条为完善报关员资历考试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海关施行报关员资历全国一致考试制度。报关员一定要经过报关员资历全国一致考试,获得《报关员资历证书》。

  第三条海关总署安排、领导报关员资历全国一致考试作业,确认考试准则,拟定考试纲要、规矩,审定考试出题,辅导监督各地海关安排施行考试,处理考试作业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各地海关依据海关总署授权,担任承办报名、资历审阅查看、安排考试和颁布资历证书作业。

  第五条报关员资历考试施行揭露、相等、竞赛的准则,采纳全国一致报名日期、一致出题、一致时刻闭卷书面考试、一致评分标准、一致阅卷和一致选取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报关员资历考试首要测验从事报关作业必备的事务知识水平缓才能。考试科目包含报关事务根底、外贸事务根底和根底英语。

  第七条报关员资历全国一致考试面向全社会。契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请求参与资历考试: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产生私运或严峻违背海关规矩行为,被海关撤消报关员证不满5年的;

  第九条请求报上自己的名字去参与考试的人能就近报上自己的名字去参与考试。报名时应当按规矩交纳有关费用。海关对契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与资历考试。

  第十条海关依据海关总署拟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安排考试和阅卷作业。考试分数由海关总署一致对外发布或托付考试地海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核定并发布全国一致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发布成果合格者名单,对成果合格者颁布《报关员资历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存案。

  第十二条《报关员资历证书》是从事报关作业的专业资历证明,由海关总署一致拟定,在全国范围内有用,持有资历证书者可按规矩向海关请求注册成为报关员。有以下状况之一者,《报关员资历证书》主动失效:

  (一)考生以假造文件、冒名或其他诈骗行为参与考试或获得报关员资历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告成果无效或刊出其资历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与资历考试;

  (二)已持有资历证书者冒名替代别人考试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告被人成果无效,一起刊出人的资历证书,被人及人3年内均不得参与资历考试;

  (三)海关作业人员有走漏考题、怂恿做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矩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历全国一致考试暂行规矩》(海关总署令第63号)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办理规矩》(海关总署令第6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矩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