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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向海关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践不符 阳江市一家公司被行政处分

时间: 2024-04-18 23:38:43 |   作者: 江南体育官网入口网页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4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文关检决字〔2020〕107号)》。

  2020年2月29日,当事人阳江市阳东区恒谦经贸有限公司托付深圳市海骏天泉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出口产品一批,由车牌号粤ZEB49港车承载出境,报关单号191。2月29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1项申报出口捕捉鲜冷黄花鱼2200千克,实践出口1500千克;第2项申报出口捕捉鲜冷鱿鱼3400千克,实践出口1350千克;第3项申报出口捕捉鲜冷小蚝仔100千克,实践出口2850千克。当事人本次向海关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品会集申报清单》、《陈说陈述》、现场相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文锦渡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