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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29 21:29:30 |   作者: 江南体育官网入口网页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经常有因为违反海关检验检疫法律和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更不可思议的是个别企业及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小编筛选了五个在2022年大连海关辖区较为多发的涉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解析典型案例,助力企业了解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达到以案明理、以案讲法、以案释法的普法目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运公司申报一票进口货物,申报品名其他印刷油墨等,经现场查验发现有木质包装未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因此,向海关申报进境木质包装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未申报进境木质包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国际贸易中林木害虫的重要载体和传播介质。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准确填报木质包装信息的重要性,如实提供资料、如实填报,并且重点核实进境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品名为节日装饰品,经现场查验发现,货物中有白酒、大米未如实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本案中当事人不如实报检或不如实委托报检取得单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检行为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在进出口环节,对于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有如实报检的法律义务。

  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冻鲱鱼,经查验,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被海关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提醒相关企业加强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了解,对不熟知的政策法规应及时咨询,强化守法合规意识,避免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黄大豆1500吨,该商品属于易腐烂变质商品,当事人未申请集装箱适载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本案当事人有使用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装运已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相关企业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案情简介:海关对某公司申报进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当事人以货物太少为由拒绝抽样检测,坚持将货物交付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十八条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能够准确的通过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本案中当事人行为构成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企业按照法定管理程序进口法定检验商品,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切勿因小失大。